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:中国摄影师协会(china photographer association)。
第二条 协会性质:是由全国(包括港、澳、台)各省市地区商业摄影师、摄影爱好者、摄影团体、摄影器材商、摄影专业院校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、学术性的摄影机构。
第三条 协会宗旨:服务影友、交流技艺,打造一个展示摄影师风采的平台。
第四条 协会经香港政府审批合法注册。
第五条 协会地址:
1、香港九龙湾宏冠道八号金汉工业大厦603室
第六条 协会下设以下分会(专业分会):
风光摄影分会、人像摄影分会、纪实摄影分会、广告摄影分会、婚纱摄影分会、婚礼摄影分会、儿童摄影分会、器材专业分会、教育专业分会及各省级(直辖市)分会。
第二章 业务
第七条 业务范围:
1、为全国摄影师、摄影组织提供展示自我风采的平台。
2、积极推动和支持全国摄影师、摄影组织开展摄影创作,交流摄影技艺,研究摄影理论,发展摄影教育。
3、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,架起摄影器材生产者、摄影器材经销商与摄影师和广大用户间的桥梁。
4、开展摄影文化交流,扩大友好往来,增进相互了解,加强摄影信息沟通。
5、策划与组织全国性的摄影比赛、展览、评奖评选活动,征集、编辑、出版摄影书刊、画册。
6、宣传推广优秀摄影师,支持摄影师出作品、出成果。
7、组织评审认定摄影师和高级摄影师资格。
8、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,依据法则维护会员的权益。
9、促进摄影产业的发展。
10、组织开展其它与本会相关的业务。
11、表彰奖励摄影创作、理论研究、教育人才、组织策划、编辑出版、器材研发、器材销售等方面的突出贡献者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一、个人会员分为三个级别:
1、中国摄影师协会会员。
2、认证摄影师会员(认证摄影师会员在中国摄影师协会会员中产生)。
3、高级认证摄影师会员(高级认证摄影师会员在认证摄影师会员中产生)。
二、团体会员:
全国(地区)的摄影团体、组织、商家、院校、经销商、热心摄影事业的团体。
第九条 入会条件:
1、自愿申请加入;
2、没有犯罪及不良记录;
3、具备一定的摄影技术或理论水平或组织能力的中国公民(包括港澳台居民)均可申请加入个人会员;
4、全国的摄影团体、组织,热心支持摄影事业的单位可申请加入团体会员;
5、经两名认证摄影师会员推荐;
6、两次以上在市级以上摄影比赛中有作品获奖,或有两件以上作品参加过市级以上摄影展;
7、需本人或团体代表填写入会申请表,报送相关材料;
8、组织审查委员会评审通过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、支持和奖励;
3、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;
4、优先、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、图书和资料;
5、作品优先在中国摄影师协会官方网站、《中国摄影师》杂志发表;
6、可享受与本会合作、代理、指定合作服务机构提供的优惠;
7、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影展、影赛及其他活动。
8、对会员的优秀作品协会将联系国外影展机构,给予推荐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拥护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2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3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5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支持。
第十二条 会员有入会与退会的自由,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犯罪记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本协会有权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:
1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;
2、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本会宗旨,制定或修改本会宪章;
3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;
4、会员代表大会听取、审议、批准主席所作的工作报告;
5、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;
6、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少数服从多数,各项决议获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即为通过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:
1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
2、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权力;
3、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、副主席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4、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六条 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、秘书长的职责和产生:
(一)、主席是本协会的最高首脑和形象代表。
主席的职责:
1、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2、检查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4、决定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。
(二)、本协会主席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副主席由主席提名,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。
副主席由摄影界知名人士担任,由主席提名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任期两年。
副主席的职责:
1、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;
2、对主席负责,协助主席工作;
3、参与重大事项的建议和决策,但没有投票和否决权;
4、代表本协会出席各类活动。
(三)会长(副会长)由常务理事会选举,在团体会员中产生。
(四)、本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秘书长由主席提名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。
秘书长职责:
1、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;
2、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3、提出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提案;
4、提名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;
5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6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7、由主席授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8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十七条 本协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。具体人选由秘书长提名,常务理事会选举,最后由协会聘请。
第十八条 本协会发起创办人为终身名誉主席。
第十九条 专业分会(地方分会):
一、 协会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分会(地方分会),专业分会(地方分会)属于协会的议事机构和二级管理机构,由专家委员组成,根据专业的不同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分会。主席、秘书长、做出重要决策应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。
二、专家委员的任职资格:
1、是本协会个人会员;
2、有较高学术造诣、在一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、学者。
三、专家委员任期四年,可连任,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任终身委员。
四、专家委员的任职程序:
1、经一名专家委员推荐,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;
2、由主席签发专家委员聘任书;
五、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专家委员直接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专家委员会由主任负责主持日常工作。
第五章 经费
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1、 会费。
2、 捐赠。
3、 政府资助。
4、 利息。
5、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国际有关惯例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从本会注册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中国摄影师协会
2012年7月